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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主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责任在受让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已经交付的,则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还未交付的,则由出卖人承担事故的责任。
买受人赔偿损失。买受人也就是目前车辆的实际拥有者。车辆虽然没有过户,发生事故之后是由行使该车辆的人承当责任并给予受害者赔偿,自原车主交付之日起,买卖关系就已经确定。原车主不用承担赔偿的责任。因为出卖方和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
这个问题实际上有争议,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最高院有个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
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根据有关规定:车辆买卖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另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
除非受害人未起诉乙方,否则法院很难说不会判乙方对本案承担责任,事实上有这样的判决例。法院如此判决难说不公。首先车辆产权的转移是以公示登记为准的,而不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款、车交付为准;其次,车主未及时办过
避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判刑方法有以下三点,分别是: 1、双方都违反了通行规则的话,双方责任,谁的过错更严重,谁主要责任,过错一样,同等责任; 2、如果对方是逆行,自己正常避让,对方全责; 3、如果自己有避让不当的情况,或者本身按交通法己方是
租车事故承担责任者如下:1、如果租车出事故的话,一般也是由实际的驾驶者承担责任,并不是由租车公司承担事故责任。如果已购买相应车险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
交替通行事故谁负责,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哪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事故的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