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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如下特征: (1)追认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无权代理在被追认前对被代理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代理权,就失去了“追认”的法律前提
在阐述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其被代理人拥有根据自身利益来决定是否追认的法定权力;同时,作为相对人的一方,同样拥有请求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给予追认回应的权利。若被代理人选择予以追认,那么意味着代理人所缺乏
无权代理可撤销的合同由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即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且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具体要看双方的代持协议,以及被法院执行的原因。一般来说,可以追偿。
1、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之内; 2、拒认的做出没有期限的要求,如果被代理人明示追认,就不存在拒认问题;如果被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做表示,期限届满后视为拒绝追认,拒认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拒认是
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欠缺代理权的合同。实践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代理的情况不少见,这是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那么哪些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的合同能追认
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式有: (一)相对人已经进行催告的,被代理人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未对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追认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被代理人应当主动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代理权的当事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一定的行为的发生。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其有权撤销该合同,其撤销合同的意思
一、追认人必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追认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追认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 二、《合同法》第48条未规定追认方式。追认可以明示作出,追认的意思也可从被代理人行为中推定得出。 三、对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
投诉邮政后还能撤销。具体如下:1、联系投诉的用户,让其跟邮政留言,说已经和客人联系并妥善处理了,客人愿意撤销投诉;2、邮政会有人电话联系,确认客户是不是真的要撤销,客户回答是,则就撤销成功了;3、直接电话联系国家邮政局,取消投诉;4、在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