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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安抗辩权就是,若双方约定一方先为履行时,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前发现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而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可要求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在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担保前,该方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①《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
符合以下情况的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
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或者不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被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或者不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作出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方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前就可以行使相应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存在
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如下: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未履行的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先必须要先履行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