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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鼓励公民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谋杀、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得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
特殊防卫权,这个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下、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含义。以下是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请参考:一、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防卫过当也会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防卫过当应具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犯罪行为对象是妇女,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客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过当防卫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 1、无过当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两者其实属于同一范畴。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判定无过当防卫时,也应当遵循防卫中当事人关于防卫目的、方式方法、起因、时间、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