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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即证明拥有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
(1)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股东的个人信息及在公司的履职情况信息 (3)股东的收入来源及具体收入情况 (4)加盖公司公章 (5)其他证明内容依据索要收入证明方的要求列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即证明拥有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
目前,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既有实际出资证明,也有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 裁判机构面对林林总总的证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当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
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关系判断 在处理解除股东资格问题时还需要对股东资格进行法律关系判断或分析。在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的取得还涉及到三类法律关系:(1)投资者之间的内部关系是否已建立;(2)投资者与公司原
1、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 3、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兹证明某某是某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某某占股权多少即可。但这样的证明大多部门并不认可,一般地,要证明该股东在某公司的股权,需由工商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该公司的机读资料,收费只几十元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当投资者买了公司发行的原始股,即成为了该公司的原始股东。 通常情况下,原始股指的是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购买原始股票的机会是非常有限的,大多数的购买者都是和公司有关的内部投资者、有限公司的私募对象,或者是专业的风险资金以及追求高回报的投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