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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身份证件,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携带上述资料到民政局补办领养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
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下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先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小孩必须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办理。经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收养,领取收养证。对依法收养的孩子,可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办理入户手续;对不符合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
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人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居民身份证与户口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如下:1、首先,要准备好以下材料: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或者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离婚双方有孩子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就离婚事宜充分协商,就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探视权等问题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可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由双方本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