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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不一定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前提是孩子父母双方没有抚养能力或者无法抚养孩子,才可以由孩子的其他亲属抚养。但如果孩子的父母有能力抚养孩子,孩子是不能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人,由父母双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所以只
不要孩子的抚养权就带走孩子还违法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对孩子也是不利的。但是如果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虐待子女等一切不利于孩子成长生活的情况,是可以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的,可以上诉法院。一
变更子女的姓名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仅仅拥有抚养权,是不可以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监护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
在诉讼辩论环节,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
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应由母亲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去约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约定由一方单独
一方长期直接抚养孩子,在争夺抚养权问题上,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但是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确定抚养权的处理过程当中,一般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孩子长期跟随一方生活,尤其是在幼儿园之前的孩子,维持目前的现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司法实
抢孩子的行为非但不有利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还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丧失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将孩子强行从另外一方的身边带走,既是对于另外一方的伤害,也伤害了夫妻感情,而且也完全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一方有抢夺孩子或者是蓄意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