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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公安局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2024-06-14 40
普法内容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也就是刑事法律行为。 1、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公安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有的是基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而作出,有的是为防范各种危害治安的因素不致发生危害而作出,重在管理刑事侦查行为是刑事执法行为,基于对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而作出,重在打击。刑事侦查行为与有些公安行政行为虽然都具有制裁性,但其程度不同,公安行政行为是一种较轻的法律制裁,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刑事侦查行为则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两种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公安行政法律、公安行政法规、地方性公安法规、公安部规章、省级和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及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见,公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性。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有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等有关刑事侦查工作的规定。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则具有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3、两种行为的结案结果和决定机关不同。公安行政行为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操作,最终由公安机关决定结案。结案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没收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扣)执照(许可证)等公安行政处罚;一种是对人身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如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对吸毒成瘾者强制戒毒、对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劳动教养等。刑事侦查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道工序,最后以法院的判决结案:①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日限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结案。②检察机关对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两种行为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公安行政行为适用的是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由各种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所组成,如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道路交通管理处罚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消防管理处罚程序、出入境管理处罚程序、边防管理处罚程序、劳动教养案件办理程序、公安证照办理程序等,适应公安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各个程序相对应的公安行政管理实体法不同。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的这种多样化、分散化特点,是公安行政管理事项的多样性、分散性决定的。刑事侦查行为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为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体现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的另一特点是执法行为所需的环节少,简单、快捷,时间要求短,适应对治安问题快速、高效处理,与此相比较,刑事侦查程序则要复杂、繁慢得多,时间也相对较长,适应对犯罪案件质量的更高、更严的要求。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所使用的法律文书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使用的是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后者使用的是刑事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在名称、格式、所载内容上均截然不同。 5、在同一案件、同一事件中需要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它们的地位,作用不同。在些种情况下,刑事侦查行为一般处于中心、主导、支配地位,公安行政行为则处于从属、次要地位,起支持、配合、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作用,公安行政行为在此往往根据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而作出,作为一种侦查策略而使用。在有多名违法犯罪人员的同一案件中,有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有的人的行为只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两种行为则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主次轻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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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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