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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根据法律规定,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书遗嘱几年并不会导致遗嘱无效。遗嘱无效的条件如下: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遗嘱无法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内容及形式违反法律规定; 4、遗嘱无效的其他条件。
自书遗嘱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动失效,只要满足法定条件,遗嘱是长期有效的,比如立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中的相关条款都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序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当遗嘱人同时立有多份遗嘱时,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是最高的了。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死就不能继承)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口头的遗嘱要求有3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
代书遗嘱的有效期一直到遗嘱人有新的、与原代书遗嘱内容相违背的遗嘱出现时为止。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香港遗嘱在国内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前提是要符合规定。 如果继承人的户籍是在大陆的,属于中国国籍人,那么遗嘱是完全有效的;如果被继承人在香港,就适用香港法律,来认定其效力。 香港遗嘱想要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就要先行办理公证,也就是
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至户口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遗嘱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是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全文、亲笔签名,并明确注明自书遗嘱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
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录制的录音遗嘱当然有效。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在死后生效生效的一项财产处分协议。而有效的的录音遗嘱,主要是指由被继承人亲自做出,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经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的遗嘱订立方式。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