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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确认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唯一所有者,学者们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尚未达成统一。在实践中,各地区及相关法院之间,甚至包括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对此也持有各自的观点与判断,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最为主流的观点主张,若公司因债务牵涉纠纷
(1)应收的各种赔款。如因职工失职造成一定损失而应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或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的各种罚款。 (3)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暂付的押金。 (4)备用金,如暂付给企业有关部门和个人周
民法典规定,对于连带保证责任人,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责任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属于保证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可以择一起诉,也可以两个一起起诉。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起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本质上看,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因为他们同属于资产类债权科目 只是因为会计准则的规定所以在使用时,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般的规定是,企业和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要使用应收账款进行核算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应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起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债务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的,就是说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在相关债务人对债权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无所谓对债
一般在债权人的关系上,连带债务人有义务要还清全部债务的,因此,如果连带债务人之一已经全部还清对债权人的借款,不过是还清自己的债务而已。可在对有其他债务人的关系上,则各有要负担的部分,所以当还清超过了自己的负担部分而使全体债务人一同免责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