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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七条清算组依法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注销清算组账户,将清算组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证明交人民法院备案。
法人清算程序有:1.成立清算组。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
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公司解散后,除由于是公司合并、分立的外,都应进人清算程序,在清算期间的公司与解散前的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只是公司进行清算时,它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被限于在清算范围内,仍然作为存续的公司而存在。 清算中的
公司破产清算组行使的职权: 1、清理债权、债务;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理公司财产; 5、分配剩余财产; 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清算组的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清算组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
企业清算,指的是企业出现了法定解散的事由、或者出现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因为股东会决议要解散的、或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已满不续、或者是因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强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