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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2020-08-19 1,294
普法内容
(一)扣除内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二)扣除标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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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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