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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同居时期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共有财产,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财产时有资助,或者在取得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享受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 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
出让土地被征收的补偿费标准,一般由当地省级机关制定。土地被国家征用赔偿的数额应当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因此具体的数额需要到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分割房屋拆迁款、土地征收补偿费的问题相对复杂,且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尤其是农村征地补偿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也有很大差异。我们团队在处理该类案件也总结出一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
夫妻离婚时子女名下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子女的个人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下列财产: (
在司法实践中,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安置补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同意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范畴的部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
结婚8年,婚前财产不会变成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与结婚时间长短无关。无论结婚时间多长,婚前财产还是婚前财产,不会转变为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无法区分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则视为婚后取得。 尽管1993年最高法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