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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有: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如下: 1、危害程度不同; 2、危险主动性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的主观目的; 3、主观方面不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时,要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对于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危险方法,实施
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性质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会
危险驾驶罪是由《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果对下列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一是从事校车业务域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