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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为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有收费项目,由被执行人因拖延履行而需额外承担的债务利息。在实践操作中呈现以下显著特征: 1、以法律文书未确认债权责任为前提条件; 2、仅属于执行过程中的特定处罚手段; 3、仅适用于违反履行期限之情形; 4、
关于迟到履行期限内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精确计算;若该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给予利息支付的条款,则此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无需计算。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仍未偿还且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撼人心魄个人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延迟履行的利息的计算方法: 1、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
延迟履行金与利息是分开计算的,最后累计。
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