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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
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的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经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
如果变更承租人的名字,首先要经过原有单位同意,且同户籍的其他人都同意。直接向该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并提出变更到孙子名下的申请即可。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
公产房的承租主要由地方法规调整,各地省市的公产房政策不一样,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调整,天津市现在适用的是2007年7月1日期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有住房承租
根据目前的上海市租赁条例及相关规定,承租人死亡后,可以变更为新承租人的人选,应从同住人中确定。同住人是指户口已迁入公房、承租人死亡前连续一年居住在公房内且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性房屋的人员。如果有多名同住
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间退出租赁关系,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变更房屋法定继承人,继承人需要办理以下手续:一、在户籍部门注销户籍,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二、在当地区级或者市级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证明。房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办理继承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房屋产权
房屋原产权人过世后,房屋过户就属于继承过户。继承人可以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等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使用权房、小产权
可以变更。合同可以变更。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