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质保期与缺陷责任期,法律有哪些规定
质保期与缺陷责任期,法律有哪些规定

质保期与缺陷责任期,法律有哪些规定

2023-06-24 31
普法内容
工程质量保质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设定的,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期限长短不同,确定方式不同。 二者的区别: 1、质保期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质保期——缺陷责任期
    质保期——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质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设定的,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期限长短不同,确定方式不同。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如下:第一、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但是

    2020-04-05 727
  • 工程缺陷期与质保期区别
    工程缺陷期与质保期区别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2、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

    2020-08-01 689
  • 为什么质量保修期就是缺陷责任期
    为什么质量保修期就是缺陷责任期

    工程保修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是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因此,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重

    2020-12-06 354
专业问答更多>>
  • 缺陷责任保修期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2023-09-17 15,340
  • 包修期与缺陷责任产生期有哪些区别?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2022-12-02 15,340
  • 怎么区别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

    2022-08-24 15,340
  • 缺陷责任期是多久,什么是缺陷责任?

    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2023-06-15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01:02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

    31,415 15,340
  • 产品质量缺陷诉讼时效 00:53
    产品质量缺陷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缺陷问题,是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如果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在因为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之后二十年内都没有提起诉

    3,030 15,340
  • 工程转包法律责任有哪些 01:01
    工程转包法律责任有哪些

    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种民事责任:因为转包而产生的拖欠材料费、租赁费、农民工薪水等等费用,转包人自己或和实际的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转包而出现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转包人要和实际施工人,就安

    1,763 15,340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咨询律师
186-2004-7948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