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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入股的规定如下: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入股,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
公司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的往来借款是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包括: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
公司向股东借款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要看股东是否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是,不可以向公司借款;如果不是,可以向公司借款。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
公司向股东借款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否合法要参考以下内容: 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应当通过合法的行使方式进行,需要经过公司的法定程序,并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借款行为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未通过法定程序,可能会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当要向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规定,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680条的规定。根据第680条,法律明确禁止了高利放贷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具体来说,国家会根据每年的经济情况不同,作出一定的法定利率调整。因此,如果高利借款人与民间贷
股权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私权。股东向公司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股权可以作价转让,因此股权具有财产性;股东根据其持有的股权,可以参与公司管理,在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因此股权也具有身份性。 公司给员工分配的股权,往往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