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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可以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来担责。具体如下: 1、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以后,对方不履行就属于违约,应当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谓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
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如果是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1、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
合同签订以后,对方不履行就属于违约,应当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谓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
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处理方法是: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
债务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通常发生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如果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实在难以确定的,视为各连带债务人需要偿还的债务份额相同。法律作出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免债务人用债务承担约定不明来推脱承担责任。在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办法有: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原则。在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对方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或者要求其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其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若是存在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