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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不属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费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一种合理补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在约定范围的从业限制。
不是,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劳动者从事类似的工作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原用人单位无权追偿。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保证人承担保
企业状告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
1、约定包括于工资中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2、约定工资中包括保密费不能约束劳动者离职后从事竞争业务。本案中,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中包含保密费并支付了保密费,但除了增加了公司
竞业限制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
1、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是一回事; 2、保密费是因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福利性费用;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而对劳动
首先,竞业限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
严格意义上,竞业限制期间并没有法定的补偿标准。这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自由。因此,一般来说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内容来执行。但是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