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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 (2)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在我国,涉外婚姻还指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之间的婚姻。而涉外离
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出具以下资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
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法院的方式: 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分居国内外的,
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可以在夫妻其中一方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是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可以依据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是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男女双方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
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