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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可撤销的合同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是: 1、可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事由达成、法定解除事由达成等; 2、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情形包括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导致撤销权的期限不同。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期限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一般为六个月。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只能在财产转让前行使,可以行使赠与人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仅限于未经公平合同或者未履行道德义务的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因为以下情况的发生而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
房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特殊情况下是五年。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虽然存在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90天有效。法定撤销原因发生后五年内未
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期限为九十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时效是:第三人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优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
可撤销合同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问题,其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