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代物清偿的要件: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代物清偿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代物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原
合伙企业解散后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具体如下: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
混合担保是指,担保人不但以人来担保,而且还额外通过物作为担保,如果对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的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应当遵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才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
1、存在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以拍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担保物权担保债务 2、不存在担保物权的,有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会优先 3、都不存在的,一般按照判决先后顺序清偿 4、上述两点不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
清算中职工债权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协调 1、职工债权与物权担保债权何者清偿顺序优先的争议,曾影响到破产法的顺利通过。新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从而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具体来说包括了以下的程序:1、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2、对方当事人接受要约之后发出承诺;3、当事人接受承诺,合同宣告成立。因此,只要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达成一致的合意就是合同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企业所欠税款; 3、企业其他债务。 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参照下面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一,破产人欠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处于清偿的第一顺位;除此以外,还包括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