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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隐名股东”的概念,立法上也只承认登记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权利。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并不表示对隐名出资人的行为表示否定。例如,《公司法》第216条第3款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实际上是属于隐名出资人的范畴。不过其只是
1、公司的股东能够通过转让其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转让股权可以向公司股东转让也可以向他人转让。 2、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利条件,但是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等情况,股东可行使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进而退出
隐名股东也叫事实上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表面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拥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事实上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给钱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受职责,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受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
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实际出资、出席过股东会等方式。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若是想显名,应当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
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
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第一,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第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