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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一方具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相关重要事实等违背诚信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有以下情形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般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会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这些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
缔约过失责任追究的方式分别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诉讼;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的,可以进行仲裁。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的第42条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了: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和追究,一般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
有合同没有效力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两种类型。 具体表现: 没有经过同意,就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之际没有尽到通知等各项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之际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受到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缔约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三个:1、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进行磋商的;2、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的;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