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一、什么是越权代理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而言,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
越权代理不会为无权代理。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或者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的,只能构成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
一、越权订立的合同一般是不生效的,这类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效力。因此,法人或者其他组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在期限内予以追认了或者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没有被追认或者相对人明知其超越了权限的,该合同无效。根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
可以予以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不予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1、行为人订立合同时,超越代理权限的,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如果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无效。 3、如果合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在不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法有效。追认包括被代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首先,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无权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被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中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有: 1、两者概念不同。表见代理指的是,虽然行为人在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其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而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