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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讨债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遇到恶意讨债的,可以带上相关证据自己去法院起诉追讨。
公司恶意逃债股东要担责,股东一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如果滥用其权利,构成人格否认的,则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单位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股东和公司能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1.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
公司恶意讨债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遇到公司恶意讨债的,债权人可以起诉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
公司恶意逃债,一般情况下,股东都是需要担责的。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