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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
自然独资人是承担所有责任。具体如下: 1、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2、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自然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即如果出现了人格混同情形的,自然人是要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个出资方难以充分证明其投入公司的资产与个人私有财产完全独立,因此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或债务纠纷时,股东应共同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
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
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
对于仅以自然人名义独自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类型的企业,在债务问题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评估,而非简单地得出结论。如果该自然人独资企业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那么该自然人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
自然人独资无法增加股东。 自然人独资,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是特殊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后者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管理与承接,即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