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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金银首饰如果是男方赠与女方的,那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因为这是女方的专用物品。如果金银首饰是贵重物品,收藏价值更大,那只要没有明确说明是女方个人财产的,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个人所买的首饰,是个人财产这点是没有异议的,现实中很多时候是男方给女方买的首饰,或许是礼物,或许是彩礼等,那么这一部分该怎么认定呢? 陪嫁物品属于婚前财产的,女方是可以自由处理。聘礼和首饰属于彩礼的范围。离婚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退
离婚金银首饰一般不需要退回,但如果是属于彩礼的,且存在下列情况的,则首饰应当退还: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结婚时,男方在婚后给女方购买了首饰,双方离婚时这些首饰不能进行分割,仍然归原使用者所有。 首先,这些首饰具有人身专属性。 其次,按照普遍性来说,首饰的使用者基本上都是女性,在民法典中照顾女性是该法的
(一)对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配; (二)对于一方用个人财产婚后为另一方购买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为另一方所有的个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1、黄金首饰属于单方附条件(结婚为条件)的赠予行为,即只要结婚就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在结婚时,男方在婚后给女方购买了首饰,双方离婚时这些首饰不能进行分割,仍然归原使用者所有。
一般情况下,礼金作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不应当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要求女方返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动产已经交付,这时候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没有特殊别的情况,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动产。礼金作为赠与物,在登记结婚之前已经完成交付
婚前购买的房屋,在离婚的时候如何进行处理,要看房屋的具体出资情况,房屋登记的产权情况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并且房屋也是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那么房屋是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需要进行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