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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金银首饰如果是男方赠与女方的,那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因为这是女方的专用物品。如果金银首饰是贵重物品,收藏价值更大,那只要没有明确说明是女方个人财产的,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金银首饰一般不需要退回,但如果是属于彩礼的,且存在下列情况的,则首饰应当退还: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婚首饰如果是陪嫁物品,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用进行分割。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并且没有明确说明归一方所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结婚时,男方在婚后给女方购买了首饰,双方离婚时这些首饰不能进行分割,仍然归原使用者所有。 首先,这些首饰具有人身专属性。 其次,按照普遍性来说,首饰的使用者基本上都是女性,在民法典中照顾女性是该法的
(一)对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配; (二)对于一方用个人财产婚后为另一方购买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为另一方所有的个
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时需要判断该首饰的归属,按照个人或者共同财产分割均可。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一般情况下,礼金作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不应当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要求女方返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动产已经交付,这时候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没有特殊别的情况,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动产。礼金作为赠与物,在登记结婚之前已经完成交付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
男女双方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是在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