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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选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
破坏军婚案是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也可以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
1、破坏军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1)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
1、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重大过错的解释,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规定,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破坏军人婚姻的第三者,可能涉嫌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军人离婚了,也可以向相关机关举报第三者存在破坏军婚的行为。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1、第三者确实侵犯
离婚起诉手续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原告方,被告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还应当准备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出生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此外,作为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
军嫂离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1、夫妻双方都为现役军人。 (1)一般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进行调解; (2)若调解无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则由政治机关部门出具证明,双方可至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或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