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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约定有效吗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约定有效吗

2021-03-05 114
普法内容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约定有效,保证责任的期限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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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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