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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
认定条件有:1·客观要件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2·客体要件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主观要件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
经法院审理认定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按照如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1、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
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鉴定是比较特殊的,有些法官直接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委托鉴定内容。我们认为,委托鉴定的对象应当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判断某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已有规定,对商业秘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定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四种: 第一,采取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对外进行披露,或者擅自使用、允许
在实践中,法院在确定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通常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依据确定赔偿额。这种损害赔偿方法,实际上是民法中损害填平原则的具体应用。关于侵害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认定,要注意商业秘密本身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向他人披露、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从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