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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
问题解答: 假冒专利罪的规定有: 1、假冒专利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假冒专利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1、侵犯对象不同,冒充专利行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的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 2、行为方式不同,假冒专利是一种违法行为,冒充专利是一种欺诈行为; 3、规定范围不同。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损害他人的声誉,破坏他人专利权益的目的。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由于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专利权人的商誉,而不是专利权-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并且在专利领域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因此,仅规定假冒专利罪不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
假冒专利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假冒专利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点: 第一,在客体上,本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既扰乱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
假冒他人专利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该专利标记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假冒专利其表现形式主要如下: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的相关法规,假冒他人专利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个人可以构成假冒专利罪,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也可以构成。假冒专利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有一些出于损害他人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