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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出质人不如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对股权是有处置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民法典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
民法典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
公司股权质押期间法院可以冻结,当事人以股权出质的,该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债权人处置质押物是不需要法院判决但需要对方同意。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押物被质权人损害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出质人也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
可以,若出质人不履行债务,质押侵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物。具体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中的规定: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股权代持协议能不能设置股权质押,法院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因代持股权质押产生纠纷的,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
分红权和股权的区别有:1、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有投资才产生的,分红权是股权中的一种,是股东可以享受分红的权利;2、股权是分红权的依据,当事人想取得分红权的,首先要取得股权,自然人对该公司没有股权,也自然没有分红权,对该公司
代持股份可以股权质押。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
1、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2、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