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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判刑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情况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从重处罚。然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去掉了这一部分的内容,所以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则成为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在刑法学上称为想象
争取缓刑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