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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0-11-06 65
普法内容
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成立条件: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主观方面为过失; 3、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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