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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须防范中介公司的以下陷阱:设置合同陷阱、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赚取不合理高低差价、合同未履行完毕时要求将钱交给代理人、假冒房东、收取中介费以外的杂费。
一、虚假宣传 促成交易、赚取佣金是中介虚假宣传的原动力。例如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说成符合免税条件,对不具有购房者个人的购房人,承诺解决购房资格等。 二、隐瞒房屋重大事实 房屋的重大事实会直接影响购房者决定,比如凶宅、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中
二手房买卖的陷阱有:房屋产权不明确;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与合同要求不一致;定金不退的霸王条款;房屋被限制交易或已列入拆迁范围;中介公司存在暗箱操作等。
1、陷阱一:隐瞒代理期限到期房屋擅出租。 2、陷阱二:热情回馈诱交租人去楼空无处寻。 3、陷阱三:低价免收中介费中介资质要看清。
1、相互抄袭或编造子虚乌有的房源信息。2、专找外地学生和打工者进行欺诈。3、打着“中介免谈”幌子,干着“黑中介”勾当。4、先雇“房托”租房,再冒充房东转租。租房者应要求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房源信息
(一)不要轻信中介的信口雌黄,一定要实地考察房屋环境。(二)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房屋中介机构,并认真仔细地查证其是否证件齐全及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三)要认真研究合同范本的条款,看清双方权利和义务是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参与所设“陷阱”颇多,这些“陷阱”不仅仅是针对买方的,对卖方也同样存在售房“陷阱”。中介公司常用的“陷阱”如下:“陷阱”一:全包价。中介公司对买方或卖方承诺买房款或售房款是一个定数
中介费有两种收费形式:一次性收取或者按照交易的时间节点进行分段收取;在房屋交易中,中介费通常是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实践过程中,也有由买方足额承担的情况,关于中介费具体由谁来承担,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只要是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中介费
表见代理就是在表面上看起来像是有权代理,但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对表见代理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实质上是在无权代理层面
如果从行业角度对企业并购进行划分,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横向并购、纵向并购以及混合并购。 如果按照企业并购的付款形式进行划分,并购一般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使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指的是使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