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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此外,在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交通处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交通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
不对吧,应当是民事责任优先。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是有个前提,也就是在刑罚的“罚金”、行政处罚的“罚款”,未执行完毕前已经“发现”的合法民事责任。以下摘自“笨鸟先飞”的博客,他总结的比较全。优先承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也是适用的,那就是,就一个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已作出了生效的判决,那么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判决作出之前主动撤诉,撤诉后又以
醉驾原则上不能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内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要有四种,分别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乘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具体的定金罚则适用条件,但是没有规定,在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时,是否能否适用定金罚则。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地方人民法院在认定双方都存在违约责任的时候,不会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因为从根本上说,定金罚则是一项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
免于处罚和不予处罚,一般有以下的区别,具体如下:概念不同: 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