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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是一年或五年。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期限的,该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则解除权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无期限的。在法定撤销权产生后,赠与人未行使该撤销权之前,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却有随时被赠与人撤销的可能,这对受赠人将十分不利,使受赠人的权利永远处于不安的状态。 为此,为了维护赠与关系的稳定性,促使赠与人积极行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在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五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二项、第二款
合同撤销权的拒绝期限为:1。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短期拒绝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的,短期拒绝期限为90天;2。合同撤销权的最长拒绝期限为五年。
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5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除斥期间的特点如下: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
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有下面几点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如果出现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合同订立明显不公平、一方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自己意愿订立合同这三种情况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而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了:当事人协商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