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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借款事前不可以被扣除利息。 本金应该应以实际支付的数额,逾期利息的计算也是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基数,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已经扣除,债权人不得以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为本金,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
贷款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要取决于向谁借的款以及借款的金额。具体情形如下: 1、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允许按实际发生数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非金融
1、息税前利润=企业的净利润+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企业支付的所得税;r2、或者,息税前利润=边际贡献-固定经营成本=销售收入总额-变动成本总额-固定经营成本;r3、息税前利润主要用来计算的;r4、无论
计算公式如下:息税前利润=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净利润/(1-所得税税率)+利息费用=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润总额=息税前利润-利息净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
职工的辞退福利不可以作为工资支出在税前扣除,员工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3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附则8章52条,自20
借条上面是可以体现利息的。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没有约定利息的,那么可以不用在借条上体现出来。但是如果约定了利息,那么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一般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在产生争议的时候,法院将不会支持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或
税前扣税不发薪的情况如下: 1、应发放工资仅够充抵税费,不再发放薪金; 2、以前已发放的薪金没有扣税,加在本次发放薪金总数里面一并扣税,实际发放薪金中并不包括这笔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