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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的内容如下: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
效力受限的婚内财产协议如下: 1、约定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婚内协议; 2、约定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婚内协议; 3、约定对外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婚内协议。
夫妻可以书面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及婚内所有的财产的归属,归各自分别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双方具有拘束。 婚内财产协议有以下限制: 1、对于抚养义务是不能免除;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对内对外的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婚前财产可以通过婚前协议进行区分,也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公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
婚内财产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 (一)一方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订立相应的财产协议。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也可以撤销。虽然婚内财产协议涉及部分人身关系,但是主要还是围绕着夫妻双方的财产来订立的。因此,婚内财产协议实质上受到我国合同法的约束。根据合同法,协议在满足下面情形时,是可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进行离婚诉讼后,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就算后来再选择重新登记结婚,也不能影响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继续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双方是否复婚不会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离婚协议就已经生效,不存在可
婚内财产公证,离婚后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