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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
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不合法。空壳公司没有投资者认购股份,并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收购能力。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会扰乱经济秩序,危害经济安全。
上市公司并购企业流程如下: 1、确定并购对象,初步协商并购方案。 2、对并购对象展开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确定并购对象的股权、资产价值。如果并购对象为国有企业,并购行为通常需要经过其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3、签订并购协议,约定具体并购
公司上市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2、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三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即使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市,也可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由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这是合法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采取发起设立的,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的股份。因此,在发起设立阶段,投资人可以作为发起人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