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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取决于具体情况: 1、人民法院不接受简单同居关系的确认和解除纠纷,但当事人要求解除配偶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解除; 2、离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一方起诉离婚的,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同时提出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请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裁判。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一般不接受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构成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当事人有配偶,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可以起诉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同居的,自行解除法院不受理,但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受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未婚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是对其生活状态的选择,法院依法审理所依据的《民法典》等均未加以明文禁止,因此,对该类同居关系是否存在、是否解除,法律未以干涉、未以规定,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不予受理。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另一方纠缠,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同居中一方或双方均为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首先要看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特点有三个:1、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情形。另外,如果同居关系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且男女双方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首先要看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特点有三个:1、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情形。另外,如果同居关系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男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1、继父母未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未对继子女长期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只存在姻亲关系,如果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2、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