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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第章第条的决定,本公司与年月日召开了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会议共人参加,代表%表决权,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做出如下决议:1.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肆佰伍拾万元整,由原來的伍拾万元整增加到伍佰万元整,原始股東與新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
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新股东须由股东会表决,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
需要。《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大会表决,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不得直接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是原来的股东签字(未变更的)应该是参加吧,我知道工商局办理变更的材料是,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是由原来的股东和新股东签字的(要变更的旧股东不需要签字)。希望能帮助到你
关于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决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本次增资的总额
新股东如果是公司增资扩股时认缴新增注册资本成为股东的,需要股东会相关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新股东如果是受让公司原股东股权成为股东的,同样需要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任免董事决议是指,股东召开股东会,就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的最终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任免董事需要召开股东会。但是如果股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