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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限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隶属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隶属其中某一个家庭人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人员丧命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共同抚养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需要分情况而定。如果城市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城市土地使用权在夫妻关系产生之前由一方取得,则属于一方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土地承包民法典相关问题有:继承时间必须在土地承包权人死亡后,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继承土地承包权的获得者必须是其户内的合法继承人。林地的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土地承包权不可以继承。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在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
有谁想承包土地,要根据实际需要的承包对象确定。土地发包方一般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是村民小组来执行的。因此,有想法承包土地的农友可以前往这三个部门进行咨询,如果有愿意转包土地的,则可于协商之后签署承包合同。而承包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规定: 1、夫妻离婚时,其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清或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的,则需由双方协议偿清;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院进行裁决; 2、夫妻一方在事后追认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共同意思表示双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