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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有什么?

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有什么?

2021-04-02 80
普法内容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认情势变更的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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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6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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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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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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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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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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