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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合伙企业事务:1、参与普通合伙人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的决定;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审计;4、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5、出于自身利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
不算。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
XX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后,无需再委派代表签字。rXX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XX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rXX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
1,该法禁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就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使得公司的合伙法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成了。除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因此,我们可以考虑的“合伙企业法”的第二本书法第十五条,但“法律另
个人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他合伙人对其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成员是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 1、两者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范围。 2、两者在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与本合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不是一回事,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