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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向债权人提供物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物优先受偿。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则是指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
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权的行使,是需要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行使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提供担保人的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得到赔偿或补偿时,此时担保物权人可就相关的补偿金、保险等物的代替物行使相应的权利。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权的行使,是需要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行使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提供担保人的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得到赔偿或补偿时,此时担保物权人可就相关的补偿金、保险等物的代替物行使相应的权利。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
物权和债权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对他人的干涉予以排除的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特性,发生于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物权直接在物上进行设定,如果物灭失,则权利也会灭失。然而,债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的所有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实施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行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