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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问题,下面就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支付以及股东性质不同阐述: 一、股东是自然人,需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向股东(自然人)借款,如果有约定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金额太小,没有必要计较。如果是暂借款,做收到的经营活动其他的即可。如果是有合同的借款,且需要支付利息的话,那就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而且也不能做其他应付款,要做短期借款。
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
企业向股东借款利息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和标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要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
金额太小,没有必要计较。如果是暂借款,做收到的经营活动其他的即可。如果是有合同的借款,且需要支付利息的话,那就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而且也不能做其他应付款,要做短期借款。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
如果和股东没有约定利息,则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简单归纳为: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劳务。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应当通过合法的行使方式进行,需要经过公司的法定程序,并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借款行为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未通过法定程序,可能会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当要向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息。首先,根据交易习惯可知,先还利息、再还本金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办法确定的事项,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进行确认。因此,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
股东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话,那么一般是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具体而言,一般是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这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将公司的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存储,还有的是直接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业务款项。单位职工利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