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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轮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按照强奸罪中认定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要实行犯强奸既遂的,对其他共犯,无论其为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还是共同实行犯,都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均为强奸既遂,因为是共同犯罪。
犯罪分子强奸未遂的,一般属于强奸罪,但是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奸罪的认定是行为人客观上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轮奸是属于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未遂则意味着没有得逞,可以从轻处罚。刑罚轻重还要考虑在案件重点地位和作用等,综合判定。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强奸行为,属于共犯,应以强奸罪定罪。但是在量刑上,既遂者应以轮奸量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未遂者会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但是刑期也应在三年以上。
属于强奸既遂。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基本原理,只要共同行为人中有一人的犯罪行为得逞,各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未得逞,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当然,如果
具体看情节和时间,看是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关于强奸未遂的规定如下: 1、强奸未遂比照强奸既遂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因为强奸未遂始终没有达到强奸既遂的危害程度,所以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对强奸既遂比较轻的处罚;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奸
强奸未遂的类型包括: 1、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1)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2)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
强奸未遂需要以下证据: 1、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物证; 2、书证,如被强奸者向他人描述的书信等; 3、证人证言,即知情者对警方提供的关于强奸案件的相关证词; 4、被害人陈述